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大理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洱海流域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整治,并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8月,州市领导在现场视察中发现大理市喜洲镇桃源村村民违法建房情况。2015年8月19日,州市纪委成立了调查组,对桃源村村民违法建房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2015年7月17日,喜洲镇政府上报的《大理市农村建房在建项目联合审查及整改情况分户统计表》中桃源村在建户有23户。截止2015年8月20日,市级联合调查组认定桃源村委会共有53户在建户,在建户中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不按审批建设、少批多占、侵占滩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2月,喜洲镇桃源村党总支书记王丕正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在海西保护管理工作和洱海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对辖区内农户违法建房行为监管不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村委会主任徐明履行集体土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如实上报,在海西保护管理工作和洱海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未认真履职,对辖区内农户建房行为监管不力,对本村私搭乱建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村党总支委员、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员王朝龙对桃源村委会村民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侵占滩地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两委”委员、报账员王玉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组组长杨庆军、五组组长王金成对本辖区违法违规建筑的巡查与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予以制止,对本组私搭乱建现象突出负主要责任,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桃源自然村村长王建民履行集体土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整个自然村海西保护管理工作和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如实上报,对辖区内农户建房行为监管不力,对本自然村产生的违法违规建筑负主要责任,受到责令辞职的问责处理。
原因剖析
桃源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案,村组干部在洱海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未按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村党总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缺失,致使部分村组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并最终受到党政纪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党的建设缺失。农村基层党支部是党最基层战斗堡垒,党员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中应当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各项政策、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的基础。然而,桃源村多数党支部不同程度存在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如果党员连基本的组织生活、政策理论学习都没有、都不知道,那何谈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就更别提要在普通群众中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工作要求了。而农村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缺失,关键核心是村党总支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缺失,也是村党总支书记履行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缺失。
党性意识淡化。党性意识是共产党员对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以及党的纲领和任务的自觉认识,是党员政治觉悟和党性的集中体现。强化党性意识,核心是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意识,没有党性意识就没有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不可能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桃源村少数基层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淡化,不用党员标准要求、检查自己的言行,肆意践踏纪律和规矩的底线,为人民服务宗旨淡薄,法纪观念不强。
责任意识淡薄。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村官”官虽小但事不少,权不大但责任重。但桃源村部分村组干部认为自己的身份不同于公务员,认为自己在台上是干部,台下是群众,把眼睛盯在权上,没有把眼睛盯在责上,只当官不做事,只用权不尽责,遇到困难绕道走,回避矛盾,把责任挂在嘴上,而行为上却无所作为,工作被动应付,怕担责,“慢、推、拖”的思想严重,在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时大打折扣,对“严”和“实”两字贯彻落实还不到位。
民主决策弱化。桃源村领导班子民主意识淡化,在一些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决策、大额资金的安排拨付上,事先讨论研究、听取意见建议不够,对必须交由集体讨论研究事项没有做到事先协商、讨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执行上打折扣。桃源村部分村组干部在开展洱海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在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怕做事出事”的思想包袱、等待观望、左顾右盼和“当满票干部”的不良心态,政策执行不是依照相应的执行程序进行,而是选择性执行或者不执行,办事有头无尾,办成办不成无反馈,工作缺乏完整性,推一下动一下,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慢作为”等“为官不为”突出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警示与对策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以史为镜,可以明事理;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桃源村村民违法建房案的发生给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加强党性教育,唤醒党章意识。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所以,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党纪国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坚持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让党员干部牢固确立“纪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时刻对党纪国法保持敬畏之心,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从小事做起,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依纪依法办事、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责任。责任意识是广大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责任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原动力,是纠正“懒、散、庸、虚”的良方,责任体现的是一种胸怀、一种态度、一种作风,是为官之本,更是党员干部之职。愿不愿、敢不敢担当负责,既是工作能力问题,更是政治素质、胸怀修为问题,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一是激发责任担当精神。古人说:“不患无策,只怕无心。”有责任心的干部,知识不够会主动去学习,经验不够会主动去积累,能力不足会主动去提升。有责任,才会有坚守;有责任,才能积极进取;有责任,才能敢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政治品质”,“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把责任传导下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把为民责任要高高举在顶上,把履行党章责任要重重扛在肩上,把落实“三严三实”要牢牢抓在手上,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真正把责任扛起来、担起来、严起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二是执纪问责促担当。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开展,做到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带着问题改,从纪委监督责任入手,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问责促担当、层层压实责任,以问责督促两个责任扛上肩。要认真开展对村党总支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村党总支书记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专项纪律检查,督促村党总支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跟踪问效,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不断增强基层党员的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充分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三是筑牢“为官必为”意识。基层干部面对新形势下的工作格局,要坚决摈弃“当官做老爷”、“当太平官”的恶习,主动强化“为官必为”意识,主动提高“为官会为”能力,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精神投身到洱海保护等各项工作中,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落实。“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基层党委、政府这关键“针”去连接、去沟通、去努力、去实践、去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去实现国家意志和目标,去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去有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这根“针”的能力和作用就是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一是完善基层决策制度。乡镇党委发挥主体责任,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完善乡镇、村两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方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深化三会村治,发挥村委会,议事会、监事会作用,健全相关的岗位管理制度。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通过听证会、恳谈会、评议会等,保障群众民主权利。二是强化农村“三资”管理。要求财政、农水等部门,切实抓好村账乡管,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实行信息化监管,对“三资”运行进行动态监控。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有序开展涉农资金、村两委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严防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全面加强效能建设。乡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扎实推进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有序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扎实转变工作作风。
基层不牢,地动山摇。村党总支部作为最基层的党组织,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更是关键的关键,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理念,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敢于担当、以上率下,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才能真正使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在农村基层得到贯彻和落实。(杨娟 杜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