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正风肃纪力度的持续加大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公车私用等违规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逢年过节,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车轮上的腐败”还时有发生。公务用车是为执行公务配备的车辆,绝不能私用。为保持纠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守住重要节点,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现将6起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红河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罗荣旭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借用他人车辆问题。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罗荣旭担任云南地质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违规占用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刘某的一辆越野车;2016年和2017年间,罗荣旭又多次无偿借用该车辆。罗荣旭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罗荣旭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邦胜公款报销个人修车费用问题。
2019年4月,吴邦胜将自己私家车在保山市某修理厂维修后,默许下属将产生的19609元车辆维修费平摊到其他公务用车维修费用中报销。吴邦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5月,吴邦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昆明市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春华私车公养问题。
李春华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任嵩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先后46次使用本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共计16400元。2021年9月,李春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私车公养费用已追缴。
4.大理州祥云县公安局普淜派出所指导员杨高旺公车私用问题。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杨高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私自驾驶普淜派出所警车或安排所内辅警罗某某驾驶警车接送其家属往返于普淜派出所至祥云县城住所。杨高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11月,杨高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车私用费用已追缴。
5.昆明市公安局政治部保留副县级干部杨光荣公车私用问题。
杨光荣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任昆明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政委期间,先后125次安排昆明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文职辅警董某某、综合处负责人邓某某、民警黄某某和陈某某等人驾驶执法执勤用车接送其上下班,产生通行费、加油费等共计3107元。2021年9月,杨光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公车私用费用已追缴。
6.曲靖市师宗县司法局葵山司法所所长陶正云公车私用问题。
2017年12月13日,陶正云私自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从师宗县城前往高良乡雨厦村委会办理个人事务,产生费用408元。陶正云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1年9月,陶正云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公车私用费用已追缴。
上述6起典型案例,有的利用职务影响违规占用他人车辆,有的公款报销私车修理费用,有的开公车办私事,有的在公车加油卡上打“歪主意”搞私油公供,虽然违纪情形各异,但都是享乐奢靡突出问题,都曾经是部门或单位的“一把手”,违纪行为发生或延续到党的十九大之后,是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这些问题的发生,反映出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公私不分”,把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当作“待遇”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作祟,利用职务便利“投机取巧”,想尽办法从公务用车上“占便宜”、“捞好处”,更有甚者变着花样“揩公家油”。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单位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方面的差距,存在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纠的情况,内部监管走形变样,纪律规矩立不起来,导致公车私用问题“禁而不止”,隐形变异的私车公养“悄然抬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往往是最易失守的“据点”,最易放松的“底线”。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清醒认识“四风”中的小事小节往往是违纪到破法的肇始,自觉改进作风,严守公私界限,在纠治“四风”中把自己摆进去,以通报的典型问题为“活教材”“清醒剂”,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作风“防火墙”。
公车姓“公”不姓“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看似小事,实则事关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理解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同根同源、互为表里的关系,充分认识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现实风险和重大危害,坚决克服松劲懈怠、疲劳厌战等不良倾向,从“方向盘”、“加油卡”等小事小节抓起管起、严抓严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遵守纪律规矩,作出良好示范。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行为在年节假期易发多发的特点,盯住重要时间节点,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问题露头就打、反复敲打,严防“车轮上的腐败”行为隐形变异,坚决不让“四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坐大成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