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问责,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关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实践中,有些地方因对问责对象界定不清,导致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有的只问下级责任不问上级责任,有的只问现任领导责任不问时任领导责任,有的只问基层责任不问上级部门责任,还有的地方对严管和厚爱的辩证关系把握不准,存在重惩罚轻关爱、重处理轻管理的现象。浙江省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五个弄清楚”,在精准界定问责对象上下功夫,以精准规范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坚持权责一致,把问责重点弄清楚,不让无责干部“背锅”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领导干部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如若工作失责,更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问责时常常“看人下菜”,问下级责任、追究直接责任多,问上级责任、领导责任少,导致该打的“板子”没有打到位,严重违背了权责对等原则。为防止上宽下严的倾向,浙江省在问责过程中紧紧扭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决防止问下不问上。如,在浙江省高考英语科目加权赋分事件责任追究工作中,对于这起因决策严重错误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重点追究了时任省教育厅党委书记、厅长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错误决策的主要领导责任,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及分管院长盲目执行上级领导错误指示的直接责任,省教育考试院纪委书记监督不到位的监督责任,对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的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坚持分清责任,把职责范围和责任链条弄清楚,不搞避重就轻式问责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在问责过程中,由于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范围不清,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一个地方出了问题,到底问责到哪一级、哪个部门没有明确标准。浙江省在问责过程中坚持明确权力、厘清责任、分清主次,通过明晰责任清单,梳理责任链条,列出问责事项,划分责任范围,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有界限。如,浙江省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责任追究工作中,针对宁波、温州、舟山部分县(区)违法围填海的问题,自上而下梳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清单,既追究了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围填海的责任,又追究了省、市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的责任;既追究了分管副职的领导责任,也追究了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坚持终身问责,把人员身份和时间节点弄清楚,不让已提拔调离的责任人员“漏责”
有些问责案件中,失职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长,涉及的干部很多已经提拔使用了。针对这种情形,浙江省坚持查清问责案件中历任责任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党政职务、任职时间、具体职责、分管内容等,按失职失责情形轻重及发生的时间节点,对应找准问责对象,即使是该对象已经提拔调离,也不以职级较低的现任领导或其他责任较轻的人员“代责”,更不轻易以“时间久远,没法追查”为由使已提拔调离人员“漏责”。前些年,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规围涂,导致湿地功能遭到破坏。问责调查发现,在此期间该管委会经历了三任主要领导,其中一任任职时间相对较长且责任最重,即便他已提拔为省直部门主要领导,也仍然对其依规依纪进行了严肃问责,充分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终身问责的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把上级主管和属地管理的权责关系弄清楚,不让基层干部充当“顶罪羊”
一些地方职能部门滥用“属地管理”原则,将本应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推给基层,将主体责任变成督导责任,其实质是上级部门不担当,向下层层推卸责任。浙江省认真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问责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职能部门“谁主管、谁负责”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关系,厘清各自权限和职责,分清在问责案件中谁是主角、谁是配角,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综合效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让问责精准,让部门和基层干部服气。如,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江江滩危险废物填埋环境污染隐患突出问题问责案件中,经细致甄别,在追究相关街道主要领导环境保护不力责任的同时,明确了区政府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依规依纪对时任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等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坚决纠正只追究基层责任、不追究上级责任的问题。
坚持严管厚爱,把失责必问和激励关怀的辩证关系弄清楚,不让被问责干部“掉队”
问责只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过分强调问责工作的“硬度”,忽视问责工作的“温度”,对被问责人员的思想情绪、工作状态等没有关心跟进,影响干事创业氛围。对此,浙江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制定《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等制度规定,既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又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促进干部从“有错”变“有为”。实践中,采取上门走访、个别了解、组织测评等方式,全面掌握被问责干部的个人表现、业绩情况、社会认可度等,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符合有关条件的,督促有关党组织消除顾虑,为其去除负面“标签”,正常评优评先和选拔使用,防止“一问了之”。如,舟山市定海区副区长夏某因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履责不力被问责,影响期满后,综合表现好,被进一步重用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浙江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5月26日理论周刊第7版)